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敦化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是由敦化市***村村民孙某某报案至我分局,我分局于当日受理,并会同敦化市**镇林业站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初步勘验,经初查确定举报情况属实,于2019年03月04日立案侦查。2019年04月30日依法将王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审查,王某某交待于2002年春季至2018年春季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逐年扩开林地并占用至今,且期间每年种植农作物,所得收益归自己所有,非法开垦林地面积约1.054公顷。经林业站技术人员使用GPS手持遥感卫星定位仪对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位于敦化市**镇林业站辖区1林班53、54小班,22林班18、21小班内,现场地表植被已被破坏,形成种植农作物的地垄,非法开垦林地总面积为1.054公顷,折合15.81市亩,王某某对现场勘验结果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案第一块8.88亩土地,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书证不相符,不能确定王某某在该地块开地的时间,也不能确定该地块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涉案第二块6.93亩林地,王某某现供述与辩解该地块不是其开垦的,仅有一名证人能够证实该地块是王某某开垦的,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可能和合理怀疑,不能得出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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