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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地颍上县**镇**号,住颍上县**镇**号**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4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高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为成立颍上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某某、孙某某、褚某某(均另案处理)陆续从颍上县**镇**村村民处租赁土地,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施工建厂。后为扩大规模,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张某某、孙某某、褚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多次从周边村民处租赁土地,用于**公司扩建厂房。经鉴定,**公司厂房非法占地破坏耕地19.61亩,含基本农田0.31亩,一般农田19.3亩。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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