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单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地喀左县**乡**村。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利州**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喀左县**乡**村张某某处承包了该村四组小南岭西坡荒山,承包后于2013年8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建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练车场地,在承包的荒山上建设了练车用硬化路面、房屋等设施。2019年4月底,魏某某在王某某同意后在**驾校训练场东北侧荒坡上挖土。经丹东坤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训练场地占用林地面积7. 1亩,全部为商品林;魏某某挖土区域占用林地面积23.2亩,其中商品林面积9.0亩、地方公益林面积14. 2亩。现场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喀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和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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