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农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柏文蕾。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6日至12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查,2004年初,杨某甲(已过追诉时效)、李某某、何某某为谋取利益,租下长安区**街办**村土地建房筑坑,经营起砂石厂挖沙采石赚钱。因何某某未出资,未开挖前便自行退出,2005年12月份,杨某甲与李某某协议后亦退出合作,砂场交由李某某独自经营。2007年2月6日,李某某将砂场的经营转于自己妻弟王某某,王某某继续进行挖沙采石活动。2010年10月,该砂石厂被徐某某、杨某乙(该二人因未达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犯罪标准,移交土地部门处理)接手,徐某某、杨某乙挖沙采石经营至2014年7月。
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测量,2007年2月,王民安在长安区**街办**村**组集体土地开挖砂石6.009亩,根据《长安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显示,开挖砂石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据西安市长安区2006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分析图显示:开挖砂石的6.009亩土地均为耕地(旱地)。经鉴定:认定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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