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8〕6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遵义月遵义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8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初,周某某(证据不足不批捕)介绍一单生产**奶瓶底座的生意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的***公司生产**奶瓶底座20000个,每个以0.85元的价格收购,由周某某提供模型。王某某一共生产了23000个印有英文标识“Pigeon”奶瓶底座。2017年9月5日深圳市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在王某某的工厂内查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Pigeon”奶瓶底座共计23000个,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警于2017年9月25日将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奶瓶底座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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