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乡**村****屯*组。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闫某甲(已判决)在网上向廖某某(已判决)购买制作气枪铅弹模具六个,并学会制作气枪铅弹的方法,之后闫某乙雇佣王某某和闫某丙、李某某、汪某某、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六人均已判决)在农安镇两家子村一居民平房内制作气体枪支所使用的铅弹,2017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闫某甲抓获时,在制作现场共搜出外形为燕尾形5.5毫米气枪铅弹20522发、外形为钝头圆柱形5.5毫米气枪铅弹7693发、6.5毫米气枪铅弹10618发。在此期间王某某在2017年5月13日,共制造气枪铅弹重约6110克,约2951发至4046发。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非法制造弹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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