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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材料已审结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黎塘龙腾市场的个人摊位上出售蛙类时,被宾阳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并收缴了未出售的10只蛙类。2020年7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出售的10只蛙类,均为蛙科(Ranidae)虎纹蛙(Ranatigrina)。虎纹蛙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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