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8********,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刘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小口码头附近海面上发现一条江豚(死亡),后将其捞起,并将该江豚交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其帮忙售卖,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该江豚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在海头镇海后村苏鲁海鲜批发市场售卖该江豚,其有事离开后后让其妻子尚某某继续售卖,次日1时许,尚某某在售卖江豚时被赣榆区公安局查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江豚死体已被移送至中国科学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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