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8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由竹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竹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妻子陈某甲(另案处理)自1994年起在竹山县秦古镇大堰村小林扒绿松石矿区开采绿松石,所使用的炸材以王某某的名义通过公安机关审批后在秦古民爆服务站领取。2009年8月18日、8月21日,王某某先后二次在秦古民爆服务站领取雷管共100枚,王某某将领取的雷管交给陈某甲保管,陈某甲将雷管带到绿松石矿区使用。
2009年11月,政府要求关停绿松石矿区,封闭矿洞、上缴炸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告知了陈某甲,陈某甲未将埋在矿洞内矿渣下的97枚雷管取出上缴,也未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封闭矿洞后离开。
2012年11月13日,竹山县矿产综合执法大队秦古中队队员在秦古镇小林扒绿松石矿区巡查时,发现了陈某甲埋藏的97枚雷管,遂案发。办案民警调查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才得知陈某甲将97枚雷管埋藏在矿洞内矿渣下。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97枚雷管虽然是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领取,但雷管的实际保管人和使用人是陈某甲,并且在案发前,王某某并不知道陈某甲将雷管藏在矿洞内矿渣中,王某某无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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