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0021991********,汉族,本科文化,黄山市**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黄山市,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道**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从毕某某处购得一支型号为1911的黑色仿真手枪以及一支型号为格洛克18C的黑色仿真手枪。经鉴定,上述二支仿真手枪均被认定为枪支。
同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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