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2月2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常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底,常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聊天工具,向王某某贩卖**枪30支,非法获利150元,后王某某向他人贩卖4-5支,非法获利200余元。2017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查获**枪2支,经鉴定,均认定为枪支。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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