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道**号,群众,个体户。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亲戚苏某某(不起诉)经过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小区**号楼下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阳牌电动车的车钥匙还插在该电动车上,遂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趁无人注意,骑上该电动车将车盗走。得手后,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询问其是否要低价收购电动车,随后苏某某就将盗窃所得电动车驾驶至湛江市霞山区保利海上大都汇附近给王某某查看车况。王某某在明知苏某某的电动车是偷来的情况下,贪图便宜,仍以1000元人民币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苏某某手中购买了该辆赃车准备自用,并将电动车藏匿在其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北**号的住处楼下档口处。

2020年6月15日,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协助公安人员将王某某抓获,被盗电动车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5149元人民币。案发后,苏某某、王某某的家属赔偿5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苏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提供其购买电动车的发票、出厂合格证、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据及谅解书、湛江市第二中医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同案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