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炳花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王炳花购进多款男性壮阳类保健品在位于垦利区垦利街道前榆村其经营的康健理疗店对外销售,期间向一不明身份男子销售名为“虫草延时片”的男性壮阳类保健品一盒,获利90元。经鉴定王炳花销售的男性壮阳类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传唤,王炳花到案后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炳花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炳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炳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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