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五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4********0042,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委**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经营普陀区**街道**路**号**百货经营部,2019年2月份从一名男子处进货“德国黑金刚”16瓶和“每粒坚虫草精”32盒并销售,进货价分别为7元每瓶和1.5元每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进货过程中未向该男子索取营业执照、税务执照、药品或保健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每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对方亦未主动提供,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该名男子的身份情况及其产品来源是否合法均不知情。
同年3月2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在执法检查中查获上述两种性保健品并扣押“德国黑金刚”14瓶(每瓶10粒)和“每粒坚虫草精”26盒(每瓶1粒),共166粒。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在送检的“德国黑金刚”和“每粒坚虫草精”样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检查笔录、扣押笔录;5.鉴定意见:关于“全新第九代蚁力神”等22批次样品检验结果的函;6.电子数据:微信截图及微信、支付宝账单记录导出打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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