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19〕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2019年7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下半年以来,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宫某某销售肉毒素假药给客户注射用来瘦脸、去皱纹,销售金额约1200元。
2019年4月8日9时,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分局民警的配合下,对王某某实施传唤时,在其家中查扣肉毒素4盒,用于包装肉毒素的外包装盒、内包装盒及标签一宗。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肉毒素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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