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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假药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里**楼**门**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7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涉嫌于2019年6月12日14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新居里小区底商原永定门电烤串店内,销售“新版痛风特效药”,后被民警查获并现场查获涉案药品共计17瓶。后经鉴定,该药品为假药。2019年7月8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

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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