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街道**城**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7日至同年9月30日)、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高某某系事实婚姻夫妻关系)在明知其售卖的肉毒素系假药的情况下,伙同其丈夫高某某向其朋友售卖肉毒、粉毒共计5盒。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