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80********,汉族,中专,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号楼**单元**户,个体。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吴某某(已判决)出资人民币5500元购买**庄园薏丝琳干白葡萄酒300瓶,后结伙段某某(已判决)共谋将青岛**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葡萄酒假冒为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葡萄酒出售牟利。二人将上述葡萄酒运至段某某租用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镇**村一民房内,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重新灌装、更换瓶贴、胶帽、木塞、包装箱等方式,将上述**品牌葡萄酒假冒为**品牌葡萄酒,销售后吴某某、段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此后,吴某某、段某某预谋继续将青岛**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葡萄酒假冒为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葡萄酒出售牟利。2019年8月19日,二人共同出资41610元购买**庄园薏丝琳干白葡萄酒3294瓶,并第一批将其中1800瓶运至吴某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户住处,伙同韩某某、兴某某等人进行假冒,王某某明知段某某伙同吴某某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而向其出借人民币17000元用于购买**葡萄酒。同年8月23日,段某某将假冒完成的150箱(共900瓶)“**”品牌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对外销售,其中以人民币178元每箱销售给曲某某(另案处理)100箱(共600瓶),以人民币180元每箱销售50箱(共300瓶)。

同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段某某查货,并从吴某某位于青岛市**小区**号楼**户住处、段某某驾驶的车辆及段某某位于潍坊市潍城区**镇**村的租用处查货**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65箱(每盒六瓶)、**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95瓶、**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包装盒49个(新品)、盒包装带一卷(印有**薏丝琳标识)、**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包装瓶标3万余套,某葡萄酒空瓶650个及**葡萄酒胶帽5万余个等物一宗。从曲某某处扣押**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46箱零5瓶(共计281瓶)。

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葡萄酒成品、各种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瓶贴、胶帽、包装箱、盒包装袋、木塞等均侵犯了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及注册商标五种,分别为“_”、“_”、“_”、“_”、“_”,涉及的**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市场销售价格为36元/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