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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4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塘**号,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公寓**幢**阁**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元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位于本市上城区**路**城**号的**烟酒商行(工商注册:杭州市上城区**茶叶商行)。2018年起,元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销售的香烟、白酒系假冒、伪劣产品,仍以低价向齐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采购,并伙同王某某在共同经营的烟酒店内以同类真品的市场价格向顾客公开销售

2019年10月30日,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将发现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线索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2019年12月17日民警至杭州市上城区**路**号**城**号**烟酒商行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民警从****商行店内扣押到尚未销售的假冒黄鹤楼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香烟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186.1元,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202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关于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假烟的函、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注册商标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委托检验样品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清单烟草零售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同案犯元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证明表、产品鉴定报告、产品辨认(鉴定)表;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部分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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