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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南通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每瓦2.7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购得390片没有合格证的某某牌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总价值3115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该批产品没有合格证的情况下,向东台市供电公司提供与该批产品品牌不相符的某某牌组件的合格证,并从供电公司办理了安装太阳能电池板组件的并网手续,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每瓦6元的价格将该批390片组件销售给严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6人,总价值662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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