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2004年12月在广东佛山务工认识李某某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长女李某,同年6月11日双方在四川省达州市原达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号:川(2006)达达碑结字第13060******号。婚后王某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异地分居生活,但未办理相关离婚手续。2019年5月,王某某通过APP软件“陌陌”认识杨某某后,二人于同年8月以夫妻名义在贞某某**栋**单元**室杨某某家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5月18日,王某某与杨某某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甲。2019年8月,王某某向四川省达州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8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以(2020)川1702民初****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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