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633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工程承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县,住**火车站宿舍,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挂靠郓城胜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了《阿克苏至喀什段提速扩能改造工程I类变更工程信号III标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11月23日王某某将科那火车站电缆沟开挖、设备硬面化等辅助性劳务施工承包给李某某,李某某雇佣工人进行施工,2020年1月17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向库尔勒铁路建设指挥部申请经指挥部同意停工,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1月16日晚至17日向王某某二次电话通知停工。因科那站李某某分包工程部分还未全部完工,王某某未向设备管理单位报备、未进行登销记、现场无防护员、无驻站联络员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催促李某某组织临近营业线施工,2020年1月19日20时08分雇佣工人王某1在815号桥进行电缆入槽施工中因躲避不及时被通过的T9518次列车撞击当场死亡。经乌鲁木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该起铁路交通相撞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王某1本人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进行刑事和解,综合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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