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街道**社区**楼**栋**门**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0日16时56分,唐某市海港**装卸队**组组长王某某在唐某港集团第二港埠库场九区进行热轧盘条装车作业时,因所驾车辆与其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王某某在未查看货物是否装卸完毕、未确认车辆周围是否安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启动其驾驶的车辆(港拖C****)驶离装卸区,将正在装车的叉车刮倒,致使叉车司机张某某受伤死亡。依据唐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王某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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