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河南省原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武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时,在参与公司的组织、指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活动中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2020年7月18日18时30分,公司在生产作业中严重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定,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六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同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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