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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遗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德惠市,住**镇**村**屯**组。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女友孔某某在吉林市中心医院生产一名男婴,并因患有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泌尿道感染、心机损害等疾病住院治疗。

2019年8月26日11时许,王某某因无力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遂将该男婴遗弃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龙鼎小区对面江边树林内,当日16时许被群众发现并报警。

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2019年9月23日与孔某某登记结婚,现二人共同抚养该婴儿。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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