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0********,汉族,高中文化,金融业务人员,宁城县农商银行桥东分理处客户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刘某某、郑某某为骗取宁城农商银行工薪贷款,而伪造了李某某、徐某某是**卫生院职工及二人三个月工资流水等虚假证明,并通过张某某联系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马某某将虚假贷款手续交给宁城农商银行城关支行的客户经理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对贷款人李某某、徐某某的真实身份及贷款手续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未发现贷款手续是伪造的。后经层级审批下放贷款60万元。案发后李某某名下的贷款30万元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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