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导游,出生地黑龙江省黑河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现住址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小区**幢**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6日层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商请同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复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吸毒人员郭某某联系在三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称已联系于某某(另案处理)买了货(指毒品冰毒),让王某某找于某某拿货,并送至海口市给郭某某。接着王某某通过同事刘某某添加了于某某的微信号为好友,郭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2300元人民币,王某某将这2300元人民币转给于某某。接着于某某让王某某到三亚市河西路第一农贸市场取货,王某某按照于某某的指示到达了指定地点,并依据于某某发的照片找到了一棵树枝节上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一包甲基苯丙胺,取走带回至其在三亚的住处。2020年3月15日下午,王某某乘坐高铁到海口市高铁东站将该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郭某某就离开了。当日晚上,郭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和平大厦705房吸食了该包冰毒。2020年4月29日下午,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下午,王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小区**栋**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郭某某的毛发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王某某的毛发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作为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蒙 劲 松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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