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思霖,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9月24日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 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瑞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0日,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伙昭通籍拟到瑞丽市购买一批毒品到内地销售。为此专案组立即对瑞丽城区进行摸排布控,2019年6月11日16时许在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另案)、杨某某(另案)在姐告中缅街国门被抓获,当场从岳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夹层内查获外用标有“观音王”茶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可疑物2袋。当场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夹层内查获外用标有“观音王”茶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可疑物1袋;外用墨绿色油纸包装的块状毒品海洛因可疑物4块。该二人被抓获后称毒品将送到瑞丽市观音寺门前交给接货人,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接货人,当日18时许在岳某某、杨某某的配合下在观音寺门前将接货人王某某、李某某抓获,当场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现金135700元。(后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410.47克;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2999. 3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主观明知毒品实施前来接取毒品的行为,其参与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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