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乡**村**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0时50分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洛斯物流园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沪E****9(湘A****挂)号白色沃尔沃牌重型半挂车向百世快递E40装卸口倒车时,因疏忽将指挥王某甲倒车的王某乙挤压在车辆尾部与装卸口之间,导致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后果。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报警,在将被害人王某乙送医救治后主动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因生前腹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多脏器损伤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系父子关系,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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