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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公司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某号牌货车在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小区西门处倒车时,未确保安全,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王某某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移交单、死亡医学证明、呼气酒精测试记录、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回复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接警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转账凭证、营业执照、赔偿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害人家庭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方某某、洪某某、欧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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