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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温州市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走私柴油,仍通过他人介绍多次帮助李某某(已判决)、蒋某某(另案处理)走私团伙到码头运输柴油,赚取运费。经海关计核,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49958.24元。2019年10月14日,王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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