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在任丘市白塔村自己家中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