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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赌博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地福建省明某某**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明某某**镇**村**号。2013年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柳某某(已判决)利用担任明某某**公司会计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用于赌博。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柳某某、揭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汤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电话互约在李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茶庄”内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为防止警方查处,在赌博过程中,柳某某等人利用纸笔记录每局输赢情况,在每场赌博结束后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将钱款转至李某甲银行账户(6227************)及李某甲使用的李某乙银行账户(6217994************)进行赌资输赢结算,经统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赌资为人民币264885元。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明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李某甲银行账户明细、厦门良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2.证人柳某某、余某某、揭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汤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积极退出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70000元由明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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