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6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镇集镇,因涉嫌赌博罪,经铜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接受游某某、林某某等二十余人的地下六合彩“写码”投注九万五千余元,并报给其上线樊某某;从中获利10868元。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积极退回全部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