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独山子**公司职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西宁路街道第**居民区**花园**幢**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峥嵘,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多次聚集他人在独山子区**区**幢**号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100元,案发后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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