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景洪市**村委**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景洪市公安局接到被强制戒毒人员盘某某提供的线索,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
经查,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向吸毒人员盘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丙、陈某某贩卖毒品。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在2019年到被抓获这段时间没有贩卖毒品,也没有查获毒品实物,可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经不再贩卖毒品,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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