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排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19年8月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2日、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12月29日补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9日,范新隆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购买毒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宾馆**房“罗某某”(在逃)手中以每粒22元的价格购买了300粒毒品麻古,每克19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克毒品冰毒,而后租车将毒品送至长沙市岳麓区**附近,将毒品麻古以25元一粒,毒品冰毒以200元一克的价格贩卖给范新隆,从中牟利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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