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因改变管辖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上午,接到吸毒人员叶某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王某某称能够买到,随后王某某驾驶出租车去灯塔市西马峰镇岳家堡村接到叶某某后,王某某开车带着叶某某去辽阳市白塔区文安社区药机厂回迁楼小区门口,叶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购买毒品的300元钱****。叶某某在小区门口附近等候,王某某到**社区**楼*单元**楼*号许某某的租住房处购买毒品,交易完成后王某某将购买到的毒品交给叶某某。叶某某与王某某在乘车离开后被我局办案人员抓获。在叶某某身上搜出可疑白色晶体一包(2020年7月10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0.19克)。王某某到案后,经审讯,王某某对自己收钱后在许某某租房处购买到的冰毒再转交给叶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王某某的配合下再次与许某某购买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在**社区*号楼*单元*楼电梯口处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抓获。在许某某的身上搜出可疑白色晶体一包,并在其租房处的床头柜上的搜出可疑白色晶体两包(2020年7月10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为0.31克、0.67克、0.26克),同时在其租房处内抓获吸毒人员任美红。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于2020年5、6月份期间共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冰毒三次,每次交易金额为300元,每次约0.1克,共计约0.3克左右;卖给吸毒人员任某某三次冰毒,每次约0.5克,共计1.5克左右。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共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任美红冰毒共计1.99克。同时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于2020年5、6月份期间,在辽阳市文安社区2号楼4单元15楼4号其租住房处对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三次、任某某在其租房处吸食毒品三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王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晚上,5月19日晚上,5月28日半夜,三次帮助叶某某到许某某住处每次购买300元冰毒,每次0.1克,四次共计0.49克。王某某从中获取高价出租车费用,同时又能够跟着吸毒人员叶某某混着吸食冰毒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