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哑佬,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2012年8月份和9月份、2015年9月因吸毒先后三次被惠阳区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013年5月、2015年9月因吸毒被惠阳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温珊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黄均洪,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小相识,也曾一起在房地产销售部门共事,期间多次提供新型毒品“冰糖雪梨”与王某某一起饮食。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李某某是朋友关系,两人曾在一起饮食新型毒品“冰糖雪梨”,李某某也曾于2018年4月份期间两次向王某某购买新型毒品“冰糖雪梨”共计7瓶用于自己饮食。
陈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帮忙介绍新型毒品“冰糖雪梨”的销路后不久,王某某便直接带着陈某某到李某某位于大亚湾区**栋**房的住处,从中介绍陈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同时当面告知李某某“陈某某有冰糖雪梨,以后有需要就向他购买”,三人当场在屋内客厅一起饮食陈某某带来“冰糖雪梨”,陈某某与李某某当面商妥“冰糖雪梨”的交易价格等情况后,便互留联系方式。过后不久,李某某便直接与陈某某联系,在2018年5月份前后至案发时期间内,其先后向陈某某购买新型毒品“冰糖雪梨”十多次约计70箱,用于分销贩卖给他人或自己饮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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