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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4********,纳西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间,多次向杨某某、和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向杨某某、和某某贩卖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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