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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公诉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7********,布依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墨冲镇******。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左右,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发了一条求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朋友圈动态后,虚构自己有一手现货的口罩要出售的事实,骗取黄某某6600元。2020年2月13日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再次虚构自己有口罩现货要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某13200元。案发后,王某某在亲友的规劝下,于2020年3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扣押涉案赃款并发还二名被害人。王某某已得到二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鉴于,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返还被害人的被骗财物,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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