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2020年01月0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万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诈骗集团担任销售员时,以漂亮单身女性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中,虚构身世悲惨、楚楚可怜的女孩形象,以此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后以邮寄低价土特产等产品伪装成推销假象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3340元。现已退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本案情节轻微,有坦白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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