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1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2020〕冀检一部指辖第1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8日,**房产公司与张某甲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半年,河北**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房产公司提供10套别墅反担保给**担保公司。借款到期后**房产公司未能偿还,担保方**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将借款偿还给了张某甲,经过协商**房产公司提供反担保的10套别墅中8套,备案到**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名下,2套退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在2013年10月30日与**担保公司指定人王某乙、崔某某、薛某甲、张某乙、宫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潘某某等八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次日将8套别墅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2013年10月31日**房产公司与王某乙、宫某某等八人还签订了一份回购协议,约定半年的回购期,如到期未回购,八人有权自行处置房子,**房产公司无条件为八人或转售对象办理房产证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日**房产公司、**担保公司和张某甲三方签订债权债务终结协议。**房产公司回购期内没有按约定回购。
2014年年底,**担保公司张某丙让薛某乙找王某甲商谈七套别墅更情名备案的事宜。王某甲同意后,2015年1月1日与**担保公司指定人员签订了七套别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在购房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5日不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日还签订了房产回购协议,回购期一年,**房产公司在回购期内可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并通知备案人。2015年2月5日王某乙等人到房管局解除了7套别墅预售备案,当日王某甲指使公司员工将7套别墅备案到其指定的人员名下。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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