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57********,汉族,小学文化,泰州市人,无业,住泰州市姜某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22日,冒用胡某某(现已故)身份在姜某区**医院住院行疝气手术,并用胡某某的社保卡进行结算报销,骗得城乡居民医保基金7394.1元 。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全部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