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4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1日9时40分,山西省审查厅举报王某某涉嫌伪造营业证骗取拆迁款,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路西街派出所核查,2017年10月,晋中市**棚户区及**街改造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获得晋中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款155.88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提供营业地址为榆次区**街**巷**号的山西**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认定经营性面积60平方米,获得政府部门对经营户的一次性补偿款6万元,奖励6万元,共计12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签字领取拆迁补偿款,将12万元据为己有,经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向拆迁办提供山西**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实为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号**号,登记机关为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分局,营业执照行用代码为11401060809******,山西**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在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相关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