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未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公司职工,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户。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昆山市**镇**街道**路**号**超市,多次以购物、套现为由,虚构已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成功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香烟、食品、电风扇等物。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29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
2. 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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