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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未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公司职工,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村委会******

本案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昆山市****街道******超市,多次以购物、套现为由,虚构已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成功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香烟、食品、电风扇等物。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29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

2.​ 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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