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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路**院平**栋**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16年7月23日因诈骗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侦查机关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新市区地税小区新坤果业有限公司办事处内以开具空头支票作抵押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350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能查清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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