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附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某某(已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宋某某得知其妻子王某某的三姨贾某某迷信“大仙儿”算卦,便产生了假扮“大仙”诈骗贾某某的想法,2019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使用盗取的微信号“w1584706****”在其妻子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王某某微信号“wx227222****”为好友,并以该微信号替换了王某某原昵称为“公德无量”(王某某曾联系过的“大仙”)的微信好友,待被害人贾某某向王某某索要“大仙”的联系方式时,王某某将该微信号推荐给被害人贾某某,宋某某通过微信以算命、送“符”等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8818.8元。

经本院审查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宋某某的诈骗行为不知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有诈骗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