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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栋**单元**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承揽中核404公司土石方工程需交纳专家评审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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