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幢**室。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虚构需要购买一辆二手的黑色奔驰SL350轿车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叫被害人郑某某(在路桥区**街道**市场)入股人民币109000元,骗取人民币109000元。后于2019年10月26日退还被害人郑某某109000元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虚构需要购买一辆二手的香槟色宝马轿车为名,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的信任,叫被害人余某某入股人民币78000元,骗取人民币7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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